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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草案迎来了“第四次审判”。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修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宪法委员会认为上述法律草案比较成熟,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与之前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报告对《证券法》修订稿提出了六项主要修改意见。一是证券发行制度按照基本定位规定全面实行登记制度,不再规定审批制度;同时,为相关部门和证券品种逐步实施登记制度的流程安排预留空法律空间。二是根据职能监管的原则,明确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统一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等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的管理办法,规范相关产品的发行和交易活动。第三,合约品种(股指期货)可以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目前,有关方面正在起草《期货法》,可以纳入未来《期货法》的调整范围。因此,《证券法》不再授权国务院对证券衍生产品规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四、增加规定:境外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在民事诉讼法框架内,结合证券民事诉讼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六,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增加证券违法行为的成本,严惩和震慑违法行为人。
关于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报告建议,对于相关的证券违法行为,如有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同时,行政罚款数额大幅增加,罚款标准根据违法所得由一至五倍提高至一至十倍;定额罚款由原来大部分规定的30万元提高到6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到2000万元(如欺诈发行),100万元到1000万元(如虚假陈述和操纵市场),50万元到500万元(如内幕交易)。
关于登记制度,报告提出了完善证券发行制度的修正案,包括精简和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可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可持续经营能力”。同时,按照登记制度改革的精神,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已经大大简化。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在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登记的基础上,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明确根据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授权国务院制定证券公开发行登记的具体办法。加强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
根据注册制度“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求,增加了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的信息应在发行人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中充分披露,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留出系统空的逐步实施登记制度在实践中,并增加规定。证券发行登记制度的具体范围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报告建议在修订草案的三个草案中增加两个条款。第一,如果明确投资者对虚假陈述等证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并且可能有许多其他投资者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公告说明诉讼请求的情况,并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有效。二是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可以代表其参加诉讼,并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除外。
标题:证券法修订草案迎来“四审” 违法成本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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