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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勇)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将对工伤死亡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据了解,2016年12月31日前(含)每月领取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所有工伤职工,以及每月领取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职工均在调整范围内。
其中,在现有基数的基础上,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以下标准增加: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95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85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7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65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55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
按照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每月伤残津贴从2520元减少到2520元。
工伤职工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用根据不同护理等级按以下标准计算: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2210元;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每月1770元;不能自理者每月1330元。
在现有基数的基础上,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养老金将按以下标准增加:配偶每月增加65元,其他合法供养亲属每月增加5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配偶抚恤金不足1210元至1210元的;法律规定的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990元,支付至990元。
将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由一级调整为四级(含按规定由五级和六级支付的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仍由企业支付的,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调整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
此外,如果因工致残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的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偿金)低于2520元,工伤保险基金最高可达2520元。需要补差待遇的,由原用人单位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机构申请确认基本养老金标准,填写《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补差申报表》,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分别按管辖范围报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最后,市人民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强调,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清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本次待遇调整范围内。
编者:于涛
标题:我市调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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