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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SASAC网站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起了市场关注。

从科学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完善股权激励绩效评价、支持科层板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完善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等方面完善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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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首次将科创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配股数量从占总股本的1%提高到3%,并将具有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求的上市公司在两个完整年度内的累计配股数量放宽至5%。同时,对于科技板块上市公司,允许将持有5%以上股份的核心骨干人才纳入激励范围,支持尚未盈利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并允许限制性股票的奖励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为维护股东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通知》对这两种特殊情况提出了补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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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君看了通知后,整理出四个重点内容,供朋友们参考。

1.增加授予的比例和授予权利的价值

《通知》强化了积极激励导向,进一步加大了股权激励力度,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提高拨款比例。对于中小上市公司和科技创新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权利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可从1%上升到3%;

同时,上市公司在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利金额一般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可适当放宽至不超过总股本的5%。

二是提高股权授予的价值。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激励权益的授予值占授予时工资总额的比例将统一提高至40%。

第三,它将不再规范股权激励对象的实际收益。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益属于投资收益,因此不再设定监管上限。

说明:本通知的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方式、数量、价格和收益,加大股权激励的力度。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表示,通知修订的背景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近年来稳步推进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取得积极进展,对激发企业核心员工积极性、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提高国有股东价值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而言,实施股权激励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数量和比例仍明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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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持科技板块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通知》对中央企业控制的科技板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主要有几点:

第一,如果科技板块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形式实施股权激励,如果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上市公司应适当延长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和解锁期,并设定解锁业绩不低于公司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或同行业第75百分位水平的目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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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如果无利可图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限售股的价格应确定为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上市公司实现利润前,实际权益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授予额度的40%。属于国家重点战略产业,因行业特点需要较长时间实现盈利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提出调整权益有效安排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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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为鼓励科技板块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本通知允许持股5%以上的核心人才纳入激励范围,支持无利可图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并允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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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维护股东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通知》对两种特殊情况提出了补充要求。第一,当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时,股票解锁期应适当延长;第二,亏损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应在股权授予价格和有效股权比例方面做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希望核心人才的利益能够更好地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联系起来,从而在保证上市公司股东合理回报的同时实现个人利益,促进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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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国际和行业标杆,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

根据通知,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股权激励的绩效考核体系和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体系。股权激励的绩效评价应反映股东对公司业务发展的绩效要求和评价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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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授予过程中,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合理设定绩效考核目标。如果股权激励计划没有分阶段实施,绩效考核条件可能无法设定。

在权益的有效(解锁)环节,绩效考核目标应结合公司的业务发展趋势和所在行业的发展周期进行科学设定,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可通过与国内外同行业优秀企业的绩效水平横向对标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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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在公布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应当披露设定的绩效评价指标和目标水平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说明:股权激励与绩效考核相结合是促进企业关注股东回报、实现长期增长、提高回报质量的重要机制。这也是国有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多年来在实施股权激励方面探索的一条有效经验。但是,以往的绩效考核要求过于严格,这已经成为一些央企控股的上市公司不愿尝试股权激励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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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结合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特点,《通知》进一步完善了股权激励绩效考核的相关要求,从引导企业进行国际标杆行业标杆管理入手,建立了更加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在授予权益时合理调整了绩效考核要求,在行使权益时规范了绩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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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ASAC不再批准分阶段实施计划

根据通知,SASAC将不再审议股权激励的分阶段实施方案(不包括主营业务为整体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在董事会审议决定上市公司根据股权激励方案制定的分阶段实施方案前,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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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通知》的一大特点是反映了职能转变的要求,增加了中央企业的授权和分权。

一是明确中央企业集团对各级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承担主要责任,负责指导各级控股上市公司规范股权激励的实施。

二是要求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和资本市场信息披露标准履行职责。

第三,明确表示SASAC只审核整体股权激励计划,不再批准分阶段实施计划,由中央企业集团负责审核分阶段实施计划。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中央企业集团负责向SASAC报告各期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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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进一步做好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的通知》的具体内容,您可以看看。

关于进一步做好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的通知

所有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持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核心骨干人才的积极性,促进央企优质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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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科学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1)中央企业应结合集团行业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其控制的上市公司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股权激励机制,综合运用各种激励工具,系统构建企业核心人才激励体系。股权激励对象应以核心骨干人才为重点,并应根据企业优质发展的需要、行业竞争的特点、关键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因素综合确定。中央政府和SASAC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不在股权激励对象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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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激励方式应根据股票上市交易地的监管要求、所在行业的经营规则、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等,科学确定。一般来说,它们是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方法也可以结合其他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实施股权激励的进展情况进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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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鼓励上市公司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分阶段实施股权激励,充分体现激励的长期效果。每期授予的权利金额应与公司的股本规模、激励对象的数量和授予权利的价值相匹配。对于中小上市公司和科技创新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可从1%提高到3%。上市公司在两个完整年度内授予的权利金额一般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可适当放宽至不超过总股本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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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交易地的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确定授予权益的公平市场价格。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按照公平市场价格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确定。如果股票的公平市价低于每股净资产,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原则上应不低于公平市价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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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方法,结合公司的经营效率,参照市场同类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公司的岗位薪酬制度,科学设定激励对象的薪酬结构,合理确定激励对象的薪酬水平、权益授予的价值和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权益的授予价值由境内外上市公司按照授予时总薪酬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统一确定,管理、技术、业务骨干等其他激励对象权益的授予价值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合理确定。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益属于投资收益,因此不再设定监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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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股权激励的绩效考核

(六)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权激励的绩效考核体系和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体系。股权激励的绩效评价应反映股东对公司业务发展的绩效要求和评价取向。在权益授予过程中,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合理设定绩效考核目标。如果股权激励计划没有分阶段实施,绩效考核条件可能无法设定。在权益的有效(解锁)环节,绩效考核目标应结合公司的业务发展趋势和所在行业的发展周期进行科学设定,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可通过与国内外同行业优秀企业的绩效水平横向对标来确定。上市公司在公布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应当披露设定的绩效评价指标和目标水平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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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市公司应制定规范的股权激励管理措施,在完成绩效评价指标的基础上,对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动态管理。根据股权激励管理方法和绩效评价方法,上市公司根据绩效评价的完成情况,决定授予并生效(解锁)所有激励对象和个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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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支持科技板块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八)中央企业控股科技板块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原则上按照科技板块相关上市规则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九)科技板块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如果奖励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上市公司应适当延长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和解锁期,并设定不低于公司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或同行业第75百分位水平的解锁业绩目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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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不盈利的科技板块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的奖励价格应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上市公司实现利润前,实际权益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授予额度的40%。属于国家重点战略产业,因行业特点需要较长时间实现盈利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提出调整权益有效安排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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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完善股权激励管理制度

(十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引导下属各级控股上市公司通过规范的公司治理程序,规范股权激励的实施,充分调动核心骨干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共享企业改革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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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应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制定股权激励计划。股东大会审议前,国有控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治理和股权关系,经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并报SASAC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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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国资委(SASAC)不再审查股权激励分阶段实施方案(不包括主营业务为整体的上市公司)。对于上市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的分阶段实施方案,国有控股股东应在董事会审议决定前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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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如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中央企业应督促上市公司立即整改,并依法追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整改期间,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停止受理公司股权激励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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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国有控股股东应要求并督促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公开披露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中央企业应当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向SASAC报告中央企业控制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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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通知适用于SASAC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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