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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空发动机、新型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现将民用航空空发动机(包括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和中、大功率民用涡轮螺旋桨发动机)、新型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的增值税、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1.从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和中、大功率民用涡轮螺旋桨发动机开发项目的纳税人形成的增值税最终免税额进行退税;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的研究、生产、办公用房以及大型民用飞机发动机和中、大功率民用涡轮螺旋桨发动机开发项目用地免征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二、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人生产销售新型支线飞机将暂减5%的增值税,并退还因生产销售新型支线飞机而产生的增值税年末余额。
3.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大型客机开发项目的纳税人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税收抵免予以退还;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所占用的研究、生产、办公用房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所称大型民用飞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桨发动机、新型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是指发动机、整架民用飞机,具体标准如下:
(1)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是指:1 .单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为12,000 ~ 16,000千克力;2.双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28,000 ~ 35,000千克力。
(2)中、大功率民用涡轮螺旋桨发动机是指:1。起飞功率为1000 ~ 3000千瓦的中功率民用涡轴发动机;2.起飞功率超过3000kw的大功率民用涡轮螺旋桨发动机
(三)“新型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25吨但小于45吨、座位数小于130个的民用客机。
(4)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
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在第一次申请退税时,可一次性退还增值税。纳税人收到退税款当月,退税金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退还的增值税金额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增值税分摊比例分摊。
6.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免税,并保留房地产权属、房地产原值和土地用途等资料备查。
七、纳税人已缴纳的按本公告规定应减征或免征的税款,从相应应纳税款中扣除或退还。
特此宣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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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两部门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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