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410字,读完约4分钟
年底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终于出台了。一个多月前,新制定的“向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稳步拉低地方”撬开了消费税改革的大门。此外,一周前关于提高烟酒税税率的谣言甚嚣尘上,这份立法文件的公布自然引起了广泛关注。
事实上,自“营业税改革”以来,有关消费税改革的讨论已频繁见诸报端。一方面,营业税之后,主要地方税,被列为增值税,地方财力紧张;另一方面,国内消费结构日益变化,原有税目难以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在此基础上,行业改革的呼声集中在三个方面,即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消费税、调整税收项目和制定消费税立法。
总的来说,除了未调整的消费税项目和税率外,其他声音都在立法文件中得到了回应。但是,与大刀阔斧的税制改革相比,从行业的角度来看,消费税改革仍然是有限的和相对谨慎的。
目前,中国对15种商品征收消费税,包括香烟、酒、汽车、高档手表、一次性木筷等。由此可见,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不可再生能源和替代品、高能耗和高端消费品等。因此,它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消费的功能。
因此,消费税立法在增加国家和地方税收的同时,只有根据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调整消费税的税率和范围,才能引导相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目前,中国居民消费正在经历新一轮转型升级。消费结构正在从数量向质量转变,从物质消费向服务消费转变。如何适应这一新趋势是本轮消费税改革的重点。两年前,一些学者写了一篇文章,建议消费税的范围应该从商品扩大到服务。有学者指出,目前税目中的许多类别已经成为日常生活必需品,因此建议降低或取消税率。以汽车为例,今年汽车市场整体低迷已成为消费放缓的重要原因。
第二,为了适应减税、减费的背景,减轻地方财力的压力,这项立法确实发挥了作用。在征求意见稿中,黄金、白银、DIA等珠宝以及超级豪华车的税收环节已经从生产端转移到消费端。这对当地金融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然而,早在10月份,国务院就发布了在实施大幅度减税和减费后调整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的改革推进计划。计划中明确,将对条件成熟的项目进行改革,如高档手表、贵重珠宝、珠宝、玉石等,然后结合消费税立法对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试点改革。然而,该立法文件基本上延续了方案要求,旨在将这一改革措施固化为法律,但并没有在此基础上扩大改革成果。同时,消费税的主要收入来自四大商品:烟草、酒类、汽车油,这些都不涉及改革,而转移到地方的税收仍然有限。
此外,为了实施税收法定原则,是否建立授权和监管等过渡安排也是有争议的。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并将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诚然,政府可以通过及时有效地做出选择和推出改革措施来提高政策的效率。然而,在一定程度上,这与税收立法的稳定性背道而驰。如何缓解这一矛盾,避免2014年底“成品油消费税45天三次调整事件”再次发生,也是立法工作需要考虑的问题。
长期以来,改革已经习惯于摸着石头过河,积累经验,然后上升到法律体系。立法常常成为改革的终点。然而,良好的法律和善政。一项真正好的立法必定会在改革过程中“火上浇油”。近年来,增值税法、消费税法等主要税种相继立法,税收法定原则的加速实施值得肯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向高质量迈进,在加快发展的同时注重质量的提高是很自然的,消费税改革的步伐可能会更大。
标题:消费税改革 步子不妨再大些
地址:http://www.tjsdzgyxh.com/tyxw/120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