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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嘴”建议可视为操纵市场,非法所得50万元可追究刑事责任-
严厉打击证券期货市场违法犯罪行为
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也逐年上升,投资者对此反应强烈。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稳定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两个司法解释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不仅明确了哪些行为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而且增强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为更好地惩治资本市场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证券期货犯罪活动一直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司法机关坚决打击的对象。自7月1日起,《关于处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处理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关于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以回应市场关注。
证券和期货犯罪逐年增加
在过去的四年里,人民法院一审受理了112起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和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李勇表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俗称“鼠仓”)等重大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规模和犯罪化趋势明显。涉及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犯罪数量不断增加,这不仅严重损害了证券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解杰表示,201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查处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内幕交易和内幕信息披露案件71起,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件111起,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件21起,利用未披露信息进行交易案件41起,利用未披露信息进行交易案件102起,操纵内幕信息案件128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改造”改革后,成立了第四检察院,专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其中成立了专门的案件处理小组,处理证券、期货等金融犯罪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辽宁、上海、重庆、青岛和深圳的检察院设立了证券期货犯罪处理基地。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李说,当前我国证券期货犯罪的形势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危害严重。犯罪团伙的特点是组织化和专业化,市场影响力很差。第二,利用未披露信息进行交易的犯罪更加隐蔽。第三,内幕交易犯罪继续居高不下。第四,非法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的犯罪活动愈演愈烈。第五,欺诈发行股票和债券的犯罪继续增加。第六,跨境犯罪逐渐增多。第七,犯罪呈现出一体化趋势。
禁止操纵市场和“老鼠仓库”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禁止操纵市场和“鼠仓”。《证券法》第77条明确将操纵市场行为列为禁止交易行为,并规定了三种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连续交易、反向交易、自买自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对期货市场操纵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列举了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四种类型,即连续交易、反转、自买自卖和囤积股票。“老鼠仓库”是对资本市场信任的严重破坏,破坏了金融业的信用基础。《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鼠仓”行为。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表示,依法查处市场操纵和“鼠仓”是证券期货监管和执法的重点。自2015年以来,中国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了操纵市场和“老鼠仓库”的违法行为,对操纵市场案件作出了107项行政处罚决定和8项市场禁止令;对“鼠仓”案作出了7项行政处罚决定和4项市场禁售决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对市场操纵、“鼠仓”等违法行为的监控、预警和防范,推进监管屏障,使之“早”和“小”。其中包括加强日常监管,大力推行“透明监管”和实名制账户;继续加强交易所一线自律监管,完善异常交易行为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和执法的科技建设,进一步推进跨市场监控;深化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发挥监管等方面的共同作用。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的颁布为全面查处操纵市场和“鼠仓”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两个部门的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惩操纵市场和“鼠仓”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顺利推进科技板块登记试点和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明确了六种市场操纵行为
这两个司法解释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制度),以及新成立的科技板。操纵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科技板证券,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依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定罪处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考虑到目前“新三板”证券市场对合格投资者的适格性要求较高,且市场流动性不高,特别是对于一些交易量稀缺的证券,一些轻微的操纵行为可能符合入罪标准。据此,司法解释规定对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有特殊规定,以确保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罪的准确处罚。
这一司法解释的重点和亮点是明确了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的其他六种行为。第一项是“令人困惑的交易操纵”;第二项是“抢帽子交易操纵”,即利用“黑嘴”推荐股票操纵;第三项是“重大事件操纵”,主要是指“编故事、画大蛋糕”的操纵行为;第四项是“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第五项是“欺诈性交易操纵”(又称虚假申报操纵);第六项是“跨期和现货市场操纵”。此外,还规定了“实际控制账户”的认定依据以及“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同时,以下几个方面也进行了修订和调整。首先,针对其他证券操纵行为,如蛊惑交易操纵、抢帽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等,综合考虑这些操纵方式的行为特征和发案情况,增加了证券交易成交额作为定罪标准的规定。
第二,在连续操纵交易的定罪标准中,持股比例从30%调整到10%。这主要是因为过去个股普遍较小,并非全部都是流通股,30%的持股比例是合理的。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股票普遍较大,且大部分都是完全流通股,因此现实中很难达到30%的持股比例。根据证券法,持股超过5%的人属于大股东。考虑到目前仍有部分股票尚未完全流通,空空间应预留行政处罚空间,司法解释将持股优势比例确定为10%。
第三,在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和洗售操纵的定罪标准中,“连续20个交易日”调整为“连续10个交易日”,累计交易量比例从30%调整为20%。这主要是因为短期操纵目前越来越普遍。标准调整后,符合短期操纵的一般规律和证券交易所的统计口径,有利于增强定罪标准的可操作性。
第四,为防止相对较少数量的呆滞证券或期货合约达到相关的比例归罪标准,在原有“退市申报金额占当日该类证券或期货合约申报总额的50%以上”的归罪标准基础上,增加了证券退市申报金额和占用期货保证金金额的标准,并将单一比例标准调整为比例+金额标准。
第五,根据期货交易的实际情况和案例,对操纵期货市场的定罪标准进行了调整。
第六,对于各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应增设非法所得数额作为犯罪标准。很明显,对于销售或变相销售未公开信息,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案件,在一般定罪标准(100万元)的基础上减半(50万元),可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朱惠春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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