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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24日报告称,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管理规定》。

四部门规范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

3月1日生效的新《证券法》创新监管模式,调整了原有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准入审批监管制度,要求从事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金融咨询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为落实上述备案要求,中国证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将于8月24日起施行。

四部门规范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

按照相关立法程序的要求,2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公开征求公众对《备案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在咨询期间,各证券服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中国证监会共收到71条有效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社会各方普遍认为,为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的新要求,有必要尽快制定《备案条例》,并普遍认同《备案条例》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相关具体修改主要集中在备案业务范围、备案材料和备案程序上。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真梳理研究,采纳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相应完善了《备案条例》的相关表述。

四部门规范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

《备案条例》共23条,主要规定了备案机构、备案业务范围、备案时间和备案程序,并附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表。为方便证券服务机构备案,中国证监会开发了备案信息采集系统,证券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该系统提交电子备案材料。同时,中国证监会将通过监管规则应用指南,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的程序规范和常见问题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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