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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并发布了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度的司法文件,体现了对证券审判工作的高度重视。你能简要介绍一下近年来人民法院在证券审判中做了些什么吗?效果如何?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资本市场是中国改革的方向。建立规范、透明、开放、充满活力和弹性的资本市场,完善资本市场基本体系。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来看,证券行政监管和司法审判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两大主要力量。在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30年的进程中,人民法院认真履行证券商事审判职责,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打击欺诈发行、金融欺诈等资本市场“痼疾”、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等方面做了一系列工作。
在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制定方面,据统计,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近50项证券市场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包括《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期货纠纷的若干规定》、《关于内幕交易和内幕信息披露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说明》。以及近年来集中发布的《关于为设立科技局和试行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债券纠纷案件审判座谈会纪要》、《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将维护金融债权、打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贯穿于立案、审理和执行的全过程,不仅统一了证券期货案件的适用标准,而且有力地推动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法制化进程。
在案件审理中,近年来,各级法院审理了大量涉及场外资金划拨、客户欺诈、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上市公司破产重组等案件。不仅成功解决了一系列可能引发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重大案件,如全国30多家证券公司的一系列风险处置案件和一系列国债回购纠纷,还审理了一系列在全国影响较大的证券民事侵权和刑事案件,如绿地虚假陈述案、光大证券“乌龙手指”内幕交易案、徐翔操纵市场案等。它不仅依法严惩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支持投资者合法索赔,还有效保障了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和风险处置取得良好的法律、社会和政治效果。
在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机制方面,2016年和2018年,最高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意见》,不断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拓宽了投资者索赔的司法路径。截至2020年4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已提起24起证券支持诉讼,支持诉讼索赔总金额1.14亿元,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赔偿总金额约5460.7万元。
在审判专业化建设中,上海金融法院的成立得到了国内外有关方面的广泛赞誉;江苏、浙江等金融案件较多的地方法院设立了金融审判庭,一些地方法院在商事审判庭内设立了专门的金融审判合议庭,努力提高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我们相信,通过各级人民法院和市场各方的共同努力,证券审判工作一定能够为建设规范、透明、开放、充满活力、富有弹性的资本市场提供高质量的司法保障,为中国资本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请介绍《意见》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
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成立于2009年。成长企业市场经过11年的发展,聚集了一批优秀企业,产业涵盖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高科技领域,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改革。自2019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试点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创业板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制度,为推进登记制度改革创造条件。今年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度总体实施方案》。6月12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4项规章、33项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至此,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度的规则体系小组已经正式形成。上述配套改革规则正式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意见》,并于7月征求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医院相关部门的意见。在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意见》的现有内容。
就主要内容而言,《意见》有3700多字。《意见》围绕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第九条关于实施证券公开发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坚持系统思考,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刑事和行政工作实际,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十项措施:增强为此次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识, 顺利推进依法维护创业板市场和试点登记制度改革,依法加大资本市场违法成本,依法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主要内容包括三点:一是对这项改革措施提出了配套的司法保障意见;二是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全面实施“零容忍”要求提出了针对性的司法制裁;再次,以证券集团诉讼为中心,提出司法改革措施,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目前,社会各界更加关注金融领域特别是资本市场中非法活动的低成本。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请问《意见》对提高创业板市场违法违规成本有哪些具体安排?
答:目前,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的成本已经成为共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多次强调对资本市场犯罪的“零容忍”。证券法、刑法和行政监察规则形成了违法犯罪行为三位一体的问责体系,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的共鸣频率相同,震惊了犯罪分子。作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中央委员会关于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度重大决策安排的司法文件,《意见》对全面落实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提出了针对性的司法制裁:
在刑事审判中,《意见》第六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修改精神,提出支持欺诈发行股票和债券、非法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惩在申请发证和登记过程中容易发生的各种欺诈和腐败犯罪。提出具体措施,修订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发布典型案例
在民商事审判中,证券民事责任的追究是督促证券市场参与者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也是法律能否“长牙”的关键。为严格履行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使非法市场主体付出法律代价,《意见》第七条重点关注创业板信息披露的特点,明确不同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的责任界限,区分不同阶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严格履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以及证券中介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衡责任。为统一判断标准,确保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度顺利推进,《意见》第三条规定,试点登记制度下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4.我们注意到,《意见》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点内容之一。投资者保护关系到人们的投资信心和安全。你能告诉我们《意见》采取了什么措施来保护创业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吗?
答: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秩序,不仅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也是证券审判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中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努力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在世界银行的《2020年商业环境报告》中,中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数从世界第64位上升到第28位,大幅上升了36位。
同时,我们也意识到,与当前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发展趋势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相比,我们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还有很大的改革和提高。为此,《意见》具体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严格执行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而且违反了相关的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面临着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交叉、刑事罚款和行政罚款等问题,有时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足额获得民事赔偿。对此,《意见》第七条提出要严格执行《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确立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当违法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及违法所得时,其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是依法保障中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已经实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到损害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方便、低成本的渠道。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今年7月31日颁布实施。为确保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这一规定,《意见》第八条着眼于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提出了畅通投资者权利保护渠道和降低投资者权利保护成本两个价值取向。鼓励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证券代表诉讼程序安排,进一步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沟通与协调。
三是继续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意见》结合我院近年来的研究成果和地方人民法院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完善现有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强化证券诉讼配套程序、依靠信息手段提高证券司法能力、推广证券示范裁判机制等具体改革措施。为拓宽投资者索赔的司法路径,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意见》第九条提出要通过诉讼调解对接、预付款等方式,不断深化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完善“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机制。,从而及时依法解决证券纠纷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次创业板改革充分借鉴和吸收了设立科技局和试点注册制度改革的各种制度。为避免本意见与去年发表的科技委司法保障意见重复,本意见规定了“相互适用”的原则,即本意见未作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科技委的司法保障意见。同样,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措施也适用于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科技板等其他投资者权益保护案例。
标题: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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