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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涛)昨天,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事务部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生育保险政策,确保参保职工依法享受相关待遇,省政府修订了现行《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部分条款,参保职工将享受更为明确的待遇。明确指出,女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已从90天延长至98天。
相比之下,记者发现修改后的条款更加详细,职工可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更加明确。其中,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9个月的,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费超过3个月不满9个月的,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98天。如果难产,增加15天的产妇津贴;在多胞胎的情况下,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妇津贴将增加15天。
怀孕不到3个月流产的女工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流产3个月以内且不满4个月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4个月后流产不满7个月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如果你引产7个月,你将享受98天的产妇津贴。
生育津贴应根据女雇员所在雇主上一年的平均月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生育津贴天数来计算和分配。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将全额支付;如果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予以补充。
需要说明的是,下列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将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不符合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要求;不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要求的;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残、其他伤害、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如体外受精)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国家或者省的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根据规定,我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者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至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得缴纳生育保险费。
编者:于涛
标题: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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