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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方法突出了五个主要内容:一是明确现场检查的位置;二是完善相关部门的现场检查职责;三是严格规范现场检查项目设立程序;四是丰富现场检查的方法;第五,鼓励自查自纠,推进机构合规管理。
记者张琼斯编辑
《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获悉,为进一步完善现场检查制度框架,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高现场检查质量和效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公开征求了《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意见。
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日常检查、临时检查和审计调查等。
本办法共八章六十七条,主要章节包括总则、职责分工、项目管理、检查程序、检查方法、检查处理、考核和补充规定。
该方法突出了五个主要内容:
首先,确定现场检查的位置。现场检查是监督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检查错误和纠正缺点、检查和核实、评估和指导、警告和威慑的作用,可以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二是完善相关部门的现场检查职责。明确现场检查责任部门在现场检查中的主导和归口管理作用,进一步强调相关部门与各级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方法明确,按照监管职责分工,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实行分级进行,现场检查按照“谁立项、谁组织、谁负责”的工作机制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协调全系统现场检查,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组织相关银行和保险机构现场检查,组织全系统重大专项检查、临时检查和审计调查,对派出机构现场检查进行全面指导和评估。
第三,严格规范现场检查项目的设立程序。确立“未经项目审批程序不得进行现场检查”的原则,突出现场检查项目编制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办法》要求,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现场检查的项目管理,根据银行业和保险机构的法律合规性、评级、系统重要性、风险状况和以往检查情况,结合抽查对象目录和抽查项目清单,确定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确保检查项目科学、合理、可行。
第四,丰富现场检查方法。该方法增加和规范了一些检查手段和方法,加强了信息技术手段的使用,并根据工作需要探索了网上检查、信函审计等新的检查方法。
第五,鼓励自查自纠,推进机构合规管理。被检查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反馈的自查情况中,积极发现并纠正相关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将依法提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办法》还明确规定,调查人员依法进行相关调查时,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隐瞒。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现场检查情况告知被检查机构的上级部门或主要股东,与被检查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谈话,要求他们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出说明和承诺,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提醒、批评教育或责令其进行书面检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检查意见中责令被检查机构限期改正。被检查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
银监会表示,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银监会现场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助于充分发挥现场检查的独特优势,督促和推动银行业和保险机构全面落实国家宏观政策,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更好地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大局。
标题:银保监会严格规范现场检查立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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