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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呼和浩特10月23日电(记者王静)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近日发布了《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满矿业有限公司“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将事故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对63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
2019年2月23日8时20分,西乌珠穆沁旗银满矿业有限公司发生重大井下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伤。
事故调查组认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温州建工集团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分公司非法使用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产品安全标志的废弃车辆,使用干式刹车将作业人员运送到井下。事故车辆驾驶员不具备大型客运车辆驾驶资格。当事故车辆沿测量坡道行驶时,制动系统出现机械故障,制动过程中执行管路泄漏,导致车辆制动性能显著下降。在制动不良的情况下,驾驶员误操作紧急情况,误操作将档位换到三档,车辆失去控制,造成事故。事故车辆在没有扶手和安全带的情况下改装了车内座椅,导致过度拥挤,加剧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同时,事故调查组对63名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意见。其中,事故车辆驾驶员张颖等三人,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除责任;温州建工集团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分公司实际控制人接待了包括清庆在内的22人,司法机关拟追究其刑事责任;包括锡林郭勒盟委员会副书记、盟主霍在内的9人受到纪律处分;其余责任人也分别给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组还建议对六个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其中包括温州建设集团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分公司..
另外,针对事故,事故调查组从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承包商施工安全管理、大力淘汰落后设备、推广先进设备和技术等七个方面给出了事故预防措施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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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内蒙古锡林郭勒盟“2·2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63人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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