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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要求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推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深化“流通服”改革,优化经营环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进一步降低制度交易成本,突出强制性产品认证“为安全”的本质属性。根据必要性和最低限度,
一是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8种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见附件1)。有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取消已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可以根据企业意愿改为自愿性产品认证。国家认监委取消了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参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指定业务范围。
二是扩大自评方法的实施范围
17种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见附件2,备注“新”产品)由第三方认证方式调整为自行申报评价方式。
第三,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对于采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评方法的产品,只能采用自评方法,不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企业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申报实施细则完成自我评估,在sdocca中提交产品符合性信息,并在产品交付、销售、进口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之前,对产品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产品符合性信息提交成功后,系统生成“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格式见附件3),视为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后续监督管理要求相同。
关于《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和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11号公告),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办法改革的公告》(2018年第29号公告)及本公告公布的适用自申报评价方法的产品(产品汇总表见附件2),在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可以自愿选择否。从2020年1月1日起,只能采用自申报评价方法,不再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在2020年10月31日前,仍持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企业应按上述自评方法的实施要求完成转换,并及时办理相应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注销手续;2020年11月1日,指定认证机构将取消所有适用于自行申报评价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根据企业意愿可转换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CNCA取消相关认证机构指定的业务范围。
四、调整电信终端设备强制性认证的实施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yd/t993《电信终端设备防雷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不再作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础标准。
附件:1 .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清单
2.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评方法的产品清单
3.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的自我声明方式
市场监督总局
2019年10月16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史玉妍
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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