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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次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

□抓紧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板块的设立和注册制度试点

□支持发行民营企业债券,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债券的投资

□从宏观审慎角度看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的反周期调整

□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金融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战略股权投资的实施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加强金融政策支持、加强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救助等方面提出了15项具体措施,直接指出了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中办国办出台具体举措 剑指民企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意见》指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次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深化上市公司并购制度和机制改革;结合民营企业的合理需求,拓展了定向可转换债券的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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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前景看好

从《意见》提出的措施来看,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潜力很大。

《意见》指出,应加强直接融资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

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次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

深化上市公司并购制度和机制改革。结合民营企业的合理需求,拓展了定向可转换债券的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

扩大创新创业债券试点,支持非上市和非上市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换债券。

抓紧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技局,试点注册制度。

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交易制度改革,推动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

支持发行民营企业债券,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债券的投资。

为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意见》提出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通过发行非定期资本债券、可转换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支持资本补充。从宏观审慎角度看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的反周期调整。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质量和规模被认为是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因素。要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金融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股权投资。注重民营企业融资和信用增级,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级机构的覆盖面。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着力盘活民营企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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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还提出要积极推进地方股权融资的规范化发展。积极培育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投资民营科技企业,抓紧完善税收政策,进一步支持风险投资基金发展。规范区域股权市场发展,构建多融资、多层次的股权融资市场。鼓励地方政府大力开展民营企业股权融资咨询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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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发放的公司贷款中,

私营企业的比例应该进一步提高

在扶持民营企业的过程中,我国的间接融资结构决定了银行仍然是“主力军”。

《意见》指出,实行差别化的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信贷供给。完善包容性金融的目标明确的RRR减贫政策。提高再融资和再贴现额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包括支持农业的小额再融资和再贴现政策的私人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的支持,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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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一些金融机构存在“不敢放贷、不愿放贷、无力放贷”的问题。对此,《意见》指出,要抓紧建立“敢借、肯借、能借”的长效机制。商业银行应推动基层分行集中精力,增强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尽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设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加大积极激励力度。对于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要重点对服务企业数量和信用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建立健全尽职豁免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评估容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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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还要求,在新发放的企业贷款中,应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贷款的比重。贷款审批中不得对私营企业设定歧视性要求,在同等条件下,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应当一致。金融监管部门对法人机构实行差异化评估,形成贷款数量和金额并重的评估机制。发现数据欺诈行为,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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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可持续性,《意见》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遵循经济金融规律,依法审慎经营,科学制定信贷计划,不得组织体育信贷。加强享受优惠政策的低成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个别机构或个人截留、挪用甚至套汇,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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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实施证券业

支持私营企业制定集体资产管理计划

《意见》要求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和救助,努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从实际角度出发,帮助遇到风险事件的企业摆脱困境。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业集体资产管理计划,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合格的民营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产管理产品和保险资金通过私募股权基金等监管部门依法认定的机构,参与化解民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对于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采取措施分类扶持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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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加快清理欠民营企业的账款。坚持边界清晰、重点突出、源头管理、循序渐进,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抓紧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含附属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含政府平台公司)和民营企业因业务往来形成的逾期欠款,确保民营企业有清晰的盈利意识。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以身作则,重合同、守信用,认真组织债务清算,按照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各种应付未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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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企业也应该主动行动。《意见》要求企业积极创造有利的融资条件。民营企业应依法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严格区分个人和家庭收入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收入支出,规范会计制度,积极披露信息。加强自身财务约束,科学安排融资结构,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逃避金融债务,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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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足的问题,《意见》要求加强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依法开放相关信息资源,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数据共享。地方政府依托全国数据共享和交换平台系统,着力建设和完善金融、税收、市场监管、社会保障、海关、司法等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跨层次、跨部门的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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