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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现宁波京达成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京达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收购人广州怡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怡和投资有限公司)、适时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王乐妍在规划控制权转移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并召开纪律委员会形成纪律处分决定。
经查,宁波京达于2014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郑、、、徐剑芬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宁波沙坪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光大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经纬投资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郑、等六名股东)。2019年9月6日,本公司披露,2016年9月,郑等六名股东与广州怡和签署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郑等六名股东所持股份解禁后,将公司总股本的45.09%转让给广州怡和。上述交易完成后,广州怡和将变更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此后,双方分别于2016年11月、12月和12月签署了三份补充协议,广州怡和已支付股份转让保证金共计2.2亿元。
2019年8月1日,广州怡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上述合作协议,并申请法院冻结郑、等六名股东所持公司24.57%的股份。经过监管机构的反复监管,本公司于2019年9月6日披露了关于郑、等六位股东拟转让控制权事宜的公告。目前,此事正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尚未做出判决。同时,公司披露,受让方郑、等六名股东及广州怡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及时告知公司。
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关系到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的稳定,是市场和投资者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应当依法审慎推进,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披露进展情况。郑、等六名股东及拟收购人广州怡和在知悉相关股份处于限售股期的情况下,计划转让控制权,未能及时履行上述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其应尽的诚信义务。情况很严重,影响也很严重。王乐妍作为拟收购方广州怡和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规划控制权转移的主要决策者和参与者,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责任主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94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8条、第56条和第58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第2.23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纪律处分,郑、等六位股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表示异议。由于公司未能向拟收购人广州怡和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王乐妍送达处分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官方网站履行了公告服务程序,公告期届满后五个交易日内未收到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及监督措施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拟收购人宁波京达成型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徐剑芬及其一致行动宁波成型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光大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经纬投资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记录在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朱凯)
标题:宁波精达及广州亿合相关实控人受上交所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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