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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役部队的历史沿革 2006-08-18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预备役部队以少数现役军人为骨干,以复(员)退(伍)军人为首要成分,由预备役军官和士兵组成,实行统一的编制,授有军旗、番号,配备武器装备。预备役部队受军地双重领导。既区别于现役部队,又不同于民兵组织,是平战结合的一种方式,是战争初期的首批动员对象,也是应付突发事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的突击力量。
预备役部队平时隶属省军区,战时归指定的现役部队指挥。预备役部队师、团、营和部分连队的主官以及机关部门、科室的首要干部是现役军人,其余是地方干部、转业退伍军人中符合条件的预备役军官和经过登记的预备役士兵。预备役部队按照居住地域编成。
中国最早于1955年开始树立预备役部队。按照国防部发布的《关于组织预备役师的命令》,先后在成都、武汉、昆明、兰州等军区组建了一批预备役部队。1957年6月军委发出《关于改进兵役从业的指示》,将民兵和预备役合二为一。1958年3月,奉国防部命令,预备役师机构集体转业,预备役师取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军委借鉴海外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军情,决策恢复预备役制度,确定提出了武装力量建设实行精干的常备军与强大的国防后备力量相结合的建设方向。
从1983年3月25日总参组建动员师(后改称预备役师)以后起,沈阳军区、北京军区等单位开始下手组建预备役部队。1983年5月,总参谋部发出通知,确定预备役部队实行统一编制,有关师、团均授相应的军旗一面,并授予番号,按规定刻制印章。从此,中国预备役部队迈开了历史性的步伐,开始了全面建设的时期。
1986年8月10日,三总部发出通知,规定预备役部队正式列入人民解放军建制序列。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6年3月24日,中央军委发出《关于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从业的指示》。至20世纪末,这支部队已快速发展成为拥有步兵、炮兵、装甲兵、工程兵、通信兵、防化兵在内的诸兵种合成的一支重要力量。
(江盛杰)
标题:“预备役部队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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