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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诚信建设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申报诚信承诺制度,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机会,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严重失信的,实行联合处罚。

发改委: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抵免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部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办公厅(室):

发改委: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诚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构建新型信用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现就加强个人所得税信用共治,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发改委: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

一.一般要求

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优化税制、促进经济发展、造福民生做出的重要决策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 为了培养诚信意识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个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有效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公平享受减税红利,促进税收领域。 开展个人所得税信用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信用机制;要坚持业务协同的原则,充分发挥各业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抵免建设中的组织引导和示范作用,形成个人所得税抵免建设的合力;坚持权益保护原则,注重纳税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发改委: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

二、建立个人所得税信用管理机制

(一)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抵免承诺制度。税务部门应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抵扣信息表》等表格中,建立格式规范、标准统一的信用承诺书,纳税人应承诺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信用承诺的履行包括在个人信用记录中,提醒和指导纳税人注意自己的税收抵免,并对不诚实行为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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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信用记录。国家税务总局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唯一标识,重点关注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抵扣信息报送记录、信用承诺违规和违法行为记录,研究制定自然人税收抵免管理制度和方法,全面建立自然人税收抵免信息采集、记录、查询、应用、修复、安全管理和权利维护机制, 根据法律法规收集和评估自然人税收信用信息,形成国家自然人税收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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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自然人失信认定机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违反诚信原则的,存在偷税漏税、骗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行为。,税务机关将把他们列为重点对象,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行政约束和纪律措施;情节严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和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将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予以公示,并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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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完善诚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为值得信赖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机会。探索将个人所得税纳入自然人信用体系的管理机制。对于个人所得税信用记录持续良好的纳税人,相关部门应提供更多的服务便利,并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宽容受理等激励措施;鼓励行政部门在颁发荣誉证书、奖励和表彰时将其作为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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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严重个人所得税失信行为实施联合处罚。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合作,对严重违反个人所得税的当事人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经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税和优惠待遇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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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加强信息安全,维护权益

(1)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税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自然人的税收信用信息,积极引导社会各方依照法律法规使用自然人的税收信用信息。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最低授权原则设置自然人税收抵免信息管理人员的权限。加强对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的监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保障国家信息安全。

发改委: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

(二)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对个人所得税抵免备案有异议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及时答复并反馈结果。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主动做出信用承诺、参与信用知识学习、税收公益活动或信用体系建设公益活动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对于已经完成信用修复的自然人,税务部门将按照规定修复其税收抵免。税务部门将简化修复程序,对因政策理解偏差或税收制度操作失误而稍微失去信任、能够按规定履行涉税义务的自然人进行税收抵免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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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加强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以及协调与合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实施个人所得税信用管理,完善配套体系建设,建立联动机制,实现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构建税收共管管理和信用协同监管格局。要建立工作考核和促进机制,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个人所得税抵免建设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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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对纳税人的诚信教育。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加大依法诚信纳税的宣传力度;依托街道、社区和居委会,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褒扬诚信,惩罚失信,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形成倡导和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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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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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发改委: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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