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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即将出台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有所增加
(续第一版)SASAC不再审查股权激励分阶段实施方案(不包括主营业务为整体的上市公司)。对于上市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的分阶段实施方案,国有控股股东应在董事会审议决定前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批。
支持科创董事会公司的股权激励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提出“支持科技板块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并给出了有针对性的操作指引,其中对尚未实现盈利的科技板块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式进行了具体界定。
根据《通知》,如果科技板块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且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上市公司应适当延长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和解锁期,并设定不低于公司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或同行业第75百分位水平的解锁业绩目标条件。
但是,如果无利可图的科技板块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应确定为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上市公司实现利润前,实际权益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授予额度的40%。属于国家重点战略产业,因行业特点需要较长时间实现盈利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提出调整权益有效安排的申请。
分析人士认为,股权激励不应是“一次性交易”,而应建立规范的股权激励制度,以更有效地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股权激励与绩效考核相结合是促进企业关注股东回报、实现长期增长、提高回报质量的重要机制。本通知的规定为央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提供了更多的政策便利,将赋予央企上市公司更多的改革活力。
标题:新规来了 央企控股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力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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