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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授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了对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授权,并“放松”了科技成果转化。几天前,财政部的负责人解释了这项政策。
注重科研实践
解决突出问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充分赋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独立的科技成果管理权,提高了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一些科研单位和研究人员反映,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一是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需报财政部审批或备案,产权登记事项需报财政部办理,链条较长;二是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分散,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制定了具体的政策法规并下发了通知。
加大授权力度
简化管理程序
在原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受益权下放的基础上,《通知》有两个新的变化。
首先,增加授权的权力。根据原规定,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投资形成的国有股转让、无偿转让或对外投资等事项,需按权限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批准或备案;科技成果投资兴办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逐级上报财政部。《通知》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处理上述以前由财政部管理的事项。
二是整合现有法规。《通知》整合了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评估和收益的管理规定。在资产使用和处置方面,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或投资,无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批准或备案;在资产评估方面,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投资是否独立进行资产评估,由单位自行决定;在收入管理方面,科技成果转化的全部收入将留在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所所长乔保云认为,新规定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也有利于科研机构直接接触市场主体,利用市场价值发现功能,使科技成果更充分地转化,避免在转化过程中因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干扰”造成国有资产估值不当而流失。
声音改善系统
实现有效监督
科技成果转化和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授权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后,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实行管理与责任相结合。
根据《通知》要求,财政部应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督促改进发现的问题,实现有效监管;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承担主要责任。加强对科技成果投资形成的国有股的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监管约束;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依法公开,接受监督,并按照规定处置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国有资产。
人民日报(2019年10月17日03版)
标题:提高科研院所等自主管理权 科技成果转化再"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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