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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我国刑法第三章中的一条罪名。下面将介绍该罪名的相关内容。
定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严重,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行为主体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组织。
危险方法
危险方法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未经许可,采用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方法或者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
危害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危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破坏交通设施、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等。
构成要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采用危险方法,二是危害公共安全,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刑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刑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结语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严重损害,还会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我们应该时刻警惕这类行为的出现,积极防范,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标题:刑法第三章261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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